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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房产中介"八禁令"!执法力度升级加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2017-09-06 汕头乐居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网络问政平台公布。

1
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纪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等文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以及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

(二)涉及经纪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3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经纪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经纪服务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代理销售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应当持有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并予以明示。

  • 应当对经纪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 应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

  • 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质量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

  •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进行经纪服务活动应当出示相关房地产经纪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2.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4.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人员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 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6. 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7. 为虚假交易、瞒报成交价的存量房交易提供网签服务;引导、诱导本机构促成交易的当事人以自行交易方式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

  8.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汕头市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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